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XX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9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05号
  • 案件名称

    杨XX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XX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905号杨XX: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并处罚金5000元,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因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5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905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汪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硕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