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5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521号案件名称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晋118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诉讼保全费1770元,案件受理费394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某某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的(保单编号为990022081676、990022762357)保险,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振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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