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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章木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特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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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特278号
  • 案件名称

    刘章木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章木
  • 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特278号申请人:刘章木,男,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钟表厂退休干部,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刘章木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章木称,申请事项:申请指定刘章木作为刘杨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8日被申请人因脑梗住市一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目前仍然昏迷,没有意识,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被申请人患病至今,被申请人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申请人筹集支付,被申请人妻子不尽职责,相当于自动放弃监护人的权利,故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申请人担任刘杨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刘杨,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店长,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系被监护人之父,其自愿作为刘杨的监护人。刘杨与李梅香于2014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7日婚生一子,名刘凡赫,现在六岁半。经询,李梅香同意刘章木作为刘杨的监护人,但没有放弃刘杨,因为要照顾孩子,目前没有能力照顾刘杨。本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现申请人系刘杨之父,其自愿担任刘杨的监护人,且被监护人刘杨之配偶李梅香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故对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指定刘章木为刘杨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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