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康市天境园林绿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7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769号
  • 案件名称

    安康市天境园林绿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天境园林绿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涛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天境园林绿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陈亚军。被执行人:赵涛,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902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安康市天境园林绿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赵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下欠工程款304586.8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064元、反诉费3217元、执行费456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涛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因暂无可供立即执行偿债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7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发波审 判 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凡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