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马晓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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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399号案件名称
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马晓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马晓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399号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博大购物中心。 经营者:余占虎,男,1978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圣丰花园5-1-401室。 被告:马晓明,男,1994年8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与被告马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负担。 审判员 谢绍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进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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