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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马晓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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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399号
  • 案件名称

    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马晓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马晓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399号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博大购物中心。        经营者:余占虎,男,1978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圣丰花园5-1-401室。        被告:马晓明,男,1994年8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与被告马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红寺堡区余雷通讯部负担。        审判员    谢绍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进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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