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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云、杨秀亮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30民初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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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民初674号
  • 案件名称

    杨秀云、杨秀亮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秀云;杨秀亮;杨秀治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30民初674号原告:杨秀云,男,1964年4月3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杨秀亮,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杨秀治,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杨秀云与被告杨秀亮、杨秀治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杨秀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秀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杨秀云负担。审判员  杨雨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羽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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