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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林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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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49号
  • 案件名称

    张俊林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俊林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49号被执行人:张俊林,男,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张俊林因犯合同诈骗罪,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28刑初1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张俊林因犯合同诈骗罪违法所得人民币645500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张俊林未按期缴纳,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张俊林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俊林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64550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张俊林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经本院网络查询及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张俊林户籍地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俊林有银行存款1179.20元,本院依法划拔,该款由本院执行的(2021)陕0328执248号被执行人张俊林罚金一案转移分配至本案,已发放被害人夏永军。被执行人张俊林再无银行存款,无保险,无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和互联网金融信息等。张俊林名下有丰田牌AQO71Z号轿车一辆,该车设置了抵押权,已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案轮候进行了查封,因该车本院无优先处置权,所以未作处置。被执行人张俊林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二七年六月一十八日止,现正在服刑期。本院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俊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的情况,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维华书 记 员 景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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