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荣祥、牟艳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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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56号案件名称
赫荣祥、牟艳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赫荣祥;牟艳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赫荣祥,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华玉斌,男。被执行人:牟艳良,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赫荣祥申请执行牟艳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赫荣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000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执行费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牟艳良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牟艳良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保险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牟艳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牟艳良进行第二次网络财产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牟艳良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牟艳良向本院申报财产,牟艳良在鸡东县永和镇保安村有土地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人予以确认。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其在鸡东县永和镇保安村水田经营权从2022年1月份开始抵债给甲方赫荣祥,12亩水田每年抵债7000元,及牟艳良的每年土地直补款(人民法院可扣划给付甲方赫荣祥),至34000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执行费410元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付云升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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