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凤梅、杜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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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805号案件名称
白凤梅、杜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白凤梅;杜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805号原告:白凤梅,女,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原告:杜岗,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原告白凤梅与被告杜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凤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凤梅负担。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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