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谭宗湖、石通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55号
  • 案件名称

    谭宗湖、石通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谭宗湖;石通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谭宗湖,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石通柏,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谭宗湖与被执行人石通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