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xx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03执6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03执644号
  • 案件名称

    刘xx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xx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03执644号被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xx乡xx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xx罚金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刘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被执行人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运林审 判 员 卢以松审 判 员 田 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俊文书 记 员 张嘉曦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