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三环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靖森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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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006号案件名称
张掖市三环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靖森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掖市三环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靖森;杨铁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006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三环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门牌坊楼东关机动车贸易市场一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2729190L。法定代表人:俞存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国,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靖森,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杨铁森,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三环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靖森、杨铁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7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乙方欠甲方案件款127933元,乙方已向甲方履行案件款70000元,下剩案件款57933元,乙方于2021年11月15日前履行案件款27933元,于2022年3月15日前履行案件款30000元。二、甲方自愿撤回(2021)甘0702执4006号案件的执行。三、若逾期,甲方可在最后履行期结束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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