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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恢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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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恢20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某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某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丁某某;刘某某;霍某某;何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霍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何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霍某某、刘某某、丁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款206143.47元以及后续利息,被执行人限于2021年9月18日前交纳3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交纳2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交纳50000元,剩余案款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恢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 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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