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强、苏战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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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345号案件名称
刘永强、苏战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永强;苏战宝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6执345号苏某某、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苏某某33840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6元,执行费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驾驶的陕K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XXXX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被本案依法保全,经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0711元,申请执行人苏某某预交评估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同意以物抵债,故本院裁定将上述车辆作价40711元折抵案件款34840元及评估费5000元,共计3984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646元,执行费420元(其中195元由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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