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梅、白金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3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3398号案件名称
张红梅、白金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红梅;白金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3398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女,1978年1月21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定边镇康馨花园小区**,身份证号码:6127261978********。被执行人:白金昌,男,1981年9月29出生,汉族,住定边县景,住定边县景宜花园**:612726198109296014。申请执行人张红梅与被执行人白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白金昌向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偿还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但被执行人白金昌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金昌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安银行均有银行存款账户,现予以冻结。经反馈被执行人白金昌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无注册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白金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白金昌名下长城牌汽车一辆(车号为:宁A36Y**)予以查封。5、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白金昌名下有风神牌汽车一辆(车号为:陕K385**)予以查封。6、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白金昌户籍所辖地定边县杨井镇武峁子村调查被执行人白金昌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白金昌无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在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白金昌房产登记信息,经反馈定边县定边镇献忠路北自强路北(景宜花园3号楼021602室)有房产一套,该房产现处于抵押查封、抵押状态。8、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白金昌公积金账户,经反馈被执行人白金昌无公积金账户。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白金昌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红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立军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051号 下一篇 刘朋飞、孙佳伟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8财保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