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季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2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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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2943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季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季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2943号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清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季春,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季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季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季春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季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 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丽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2943号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清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季春,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季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季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季春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季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平昌县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 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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