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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路建跃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1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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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1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路建跃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路建跃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负责人吴芳娟。委托代理人张婉秋。委托代理人张可。被执行人路建跃,男,1964年10月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路建跃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路建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信用卡借款本金69578.22元、手续费7563.31元、利息7409.67元、还款违约金8269.29元(利息和还款违约金算至2020年11月21日,以后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路建跃负担。履行期届满后,因路建跃未履行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1、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路建跃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仅有十余元,除此之外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2、本院向被执行人路建跃送达了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表示愿意积极筹部分款先履行,剩下部分争取分期履行。3、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路建跃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00元,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被执行人路建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路建跃自愿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剩余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以中国银行内部系统为准)、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二、若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本协议作废,中国银行汉中分行可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被执行人路建跃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16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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