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春雷、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60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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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601号之三案件名称
凡春雷、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凡春雷;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6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凡春雷,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被执行人: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周鹏。本院在执行凡春雷与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郑州象湖支行开户账号41xxx01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林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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