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彭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7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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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777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彭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彭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8864531A,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1199号(蛟川街道沿江村)。 法定代表人:周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霞,宁波市海曙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彭川,男,1987年0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彭川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货款、利息5311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4元、执行费7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彭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彭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彭川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彭川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彭川名下无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彭川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彭川名下×××、×××、×××、×××车辆,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彭川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北金色华松#906【皖(2017)淮北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地产以及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C7#0115-0215室(不动产权证号:0XXXX号)房地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彭川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川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彭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7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吴绍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梦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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