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月生、余致秀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恢1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恢101号案件名称
曾月生、余致秀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曾月生;余致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曾月生,男,1959年7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余致秀,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月生与被执行人余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余致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校瑜、洪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479号 下一篇 冷明阳、付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2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