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昕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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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445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昕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昕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445号原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 被告:李昕宸,女,1983年03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昕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廉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军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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