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明霞、陈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6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1604号
  • 案件名称

    李明霞、陈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明霞;陈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女,1971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钟环小区66号。被执行人:陈良,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利民路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霞申请执行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6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陈良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尚欠借款11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良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良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双方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陈良偿还申请人李明霞借款11000元,偿还方式为:由被执行人陈良于2022年2月28日前偿还4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4000元,于2022年4月0日前偿还4000元(其中利息1000元,其余利息部分李明霞自愿放弃)。二、若到期未履行,将恢复原判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