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行、高腾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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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73号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行、高腾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行;高腾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73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行,住所地德江县青龙街道玉溪路桥头。法定代表人:王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高波,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高腾进,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德江县青龙街道永红街92号。本院在执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行申请执行高腾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督8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腾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行贷款本金37700.01元及利息3120.4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腾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高腾进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高腾进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高腾进银行存款不足4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高腾进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高腾进位于德江县青龙街道永红街不动产权证号为201500194面积185.5㎡的房屋已依法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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