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世琴、刘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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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458号案件名称
惠世琴、刘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惠世琴;刘闯;王占海;刘永锋;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0民初1458号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29。 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诗林,男,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闯,男,1988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锋、王占海、惠世琴、刘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闯的起诉。 审 判 员 苏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秀秀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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