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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兰、何芳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576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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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5761570号
  • 案件名称

    王芳兰、何芳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芳兰;何芳民;李峰;赵莉莉;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5761570号 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川县。法定代表人:王晓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建军,系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3531XX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峰 ,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5241934。被告:赵莉莉 ,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10091925。被告:何芳民,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804251937。被告:王**兰,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2281963。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峰、赵莉莉、何芳民、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剑人民陪审员     郭  鑫人民陪审员     晏  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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