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道、孙梦娜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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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798号案件名称
姚道、孙梦娜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姚道;孙梦娜;苏朝信;王吉玲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798号原告:姚道,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孙梦娜,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更生,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朝信,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吉玲,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姚道、孙梦娜诉被告苏朝信、王吉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姚道、孙梦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雅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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