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正福、辰溪县正福页岩矿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恢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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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恢69号案件名称
谭正福、辰溪县正福页岩矿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谭正福;辰溪县正福页岩矿有限公司;林章华;游丽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谭正福,男,1966年12月10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辰溪县正福页岩矿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柿溪乡园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083557831Q。法定代表人俞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章华,男,1954年2月21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担保人:游丽和(系被执行人林章华女婿),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正福与被执行人辰溪县正福页岩矿有限公司、林章华、担保人游丽和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担保人游丽和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流拍后作价8000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谭正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3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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