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成与罗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2执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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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执1374号案件名称
周洪成与罗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洪成;罗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2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成,男,生于1971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罗敏,女,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洪成与被执行人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罗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洪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罗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罗敏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敏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罗敏的多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总计不足600元,申请执行人周洪成要求暂不扣划。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罗敏有与王良共有的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合江县××镇××社区××街233号××住宅楼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号:泸房权证合江县字第××号、泸房权证合江县字第××号,面积:133.13平方米)、合江县××镇××社区××街233号××住宅楼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号:泸房权证合江县字第××号、泸房权证合江县字第××号,面积:133.13平方米),以及王良名下有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合江县××镇××段××组××小区1#楼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合房字第××号,面积:155.69平方米)、合江县××镇××社区××街233号××住宅楼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号:泸房权证合江县字第××号,面积:133.13平方米)。前述四处房产在原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敏、王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公开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接受抵债,且流拍价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本案申请执行人周洪成也不同意以流拍价抵债。四、本院到被执行人罗敏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敏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通过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敏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罗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洪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罗敏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周洪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罗敏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川052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罗敏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洪成发现被执行人罗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智审 判 员 唐 勇审 判 员 周德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梅书 记 员 黄恒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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