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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1、宋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吉0282民初2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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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793号
  • 案件名称

    宋某1、宋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吉0282民初2793号原告:宋某1,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某,桦甸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2,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宋某2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其中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一分二厘自2014年2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一分二厘自2016年2月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宋某1与宋某2系亲属关系。2014年2月18日宋某2从宋某1处借款5万元,2016年2月5日宋某2又向宋某1借款3万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息一分二厘。因宋某1患病向宋某2索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宋某2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宋某1借款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二、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宋某2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绍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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