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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军、于海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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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140号
  • 案件名称

    李文军、于海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文军;于海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龙泉镇群众村。被执行人:于海生,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光辉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军与被执行人于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思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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