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军、于海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1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140号案件名称
李文军、于海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文军;于海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龙泉镇群众村。被执行人:于海生,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光辉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军与被执行人于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思蒙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忠平、王艳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698号之二 下一篇 李程程、韦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8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