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润锋、任霄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8民初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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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150号案件名称
曹润锋、任霄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润锋;任霄笑;杨明霞;王旭霞;申余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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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8民初1150号 原告:申余忠,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富县沙梁中学教师,住富县沙梁中学,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任霄笑,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富县居民,住温馨家园小区4号楼2单元504室,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王旭霞,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富县居民,住温馨家园小区4号楼2单元504室,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曹润锋,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富县北道德乡政府干部,住富华苑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杨明霞,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富县沙梁中学教师,住富华苑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申余忠与被告任霄笑、王旭霞、曹润锋、杨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余忠,被告曹润锋、杨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霄笑、王旭霞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余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任霄笑和王旭霞母女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约定利息(从 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0.02元计算);2、由被告曹润锋和杨明霞夫妇对上述100000 元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以上四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任霄笑和其母亲王旭霞在被告杨明霞和其丈夫曹润锋做担保的情况下,以在富县XX层XX楼开办瑜伽馆为由于2016年 12月18 日借取原告申余忠现金1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0.02元。四位被告于2016年12月18 日向原告出据了签名的借条,并口头约定六个月后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和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人和担保人以种种理由未全部清偿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其中借款人任霄笑分三次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0000元。后来两借款人更换住址和手机号,使的原告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同时两担保人也不能很好的与原告配合向借款人索要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条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任霄笑、王旭霞未答辩。被告曹润锋、杨明霞对原告诉称借款和担保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8日,被告任霄笑、王旭霞因开办瑜伽馆资金短缺从原告申余忠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一季度清息一次。被告曹润锋、杨明霞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任霄笑、王旭霞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利息,经原告向四被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被告任霄笑分三次向原告清偿利息共计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任霄笑、王旭霞向原告申余忠借款,被告曹润锋、杨明霞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任霄笑已向原告支付的利息10000元,应计入还款。经计算,该笔借款利息清偿至2017年5月17日。对原告主张由被告任霄笑、王旭霞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曹润锋、杨明霞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曹润锋、杨明霞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曹润锋、杨明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霄笑、王旭霞追偿。综上所述,被告任霄笑、王旭霞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2021年7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霄笑、王旭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清偿原告申余忠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2021年7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曹润锋、杨明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任霄笑、王旭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任霄笑、王旭霞、曹润锋、杨明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东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兰兰 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主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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