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晋0108民初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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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108民初2055号案件名称
代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代某;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晋0108民初2055号原告:代某,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山西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娟,山西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负责人: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代某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决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的工程款574370.76元;2、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0271元,按照银行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8月14日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至欠款全部履行之日止;3、判令被告三及被告四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份,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消防施工协议书》,原告承接了“城尚城住宅小区2#住宅楼消防工程”的施工项目。根据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工程范围:住宅部分包括1、室内消火栓系统;2、楼梯间公共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住宅楼正压送风系统,包含消防系统联动调试及配合验收。结算方式为工料大包,住宅部分为每平方米27元,工程总价按图纸设计说明平米数以实结算。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12月初完成全部施工任务,2018年12月底。“城尚城住宅小区2#住宅楼”已交付业主使用。2020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完成工程量的计算,被告一尚欠原告工程款574370.76元。被告一系被告二的隶属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二承担。被告三作为上述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以总包形式承接全部工程后,将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已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完成施工任务,依法就欠付的工程款本息对四被告主张权利。因上述工程款欠拖未付,对原告的损失巨大,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履行法定义务,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代某与被告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某公司拖欠原告代某工程款574370.76元及利息20271元,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已经支付给原告代某20万元整,就剩余工程款374370.76元、利息20271元、税款2000元,共计396641.76元,于2021年12月1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后续若被告某公司就剩余款项需开具税票,税款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二、被告某公司如未按照上述第一项还款,原告代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873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由于原告代某已预交诉讼费,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代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樊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珊书 记 员 闫 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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