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为为、程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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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950号案件名称
刘为为、程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为为;程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950号原告:刘为为,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程超,男,汉族,1991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为为与被告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为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为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为为负担。审判员 谷 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淑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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