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恒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恢70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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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恢706号之四案件名称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恒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恒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裕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小兵;王妍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恢70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中心15、16楼。法定代表人:张栩,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恒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济公居委会山水名苑13-17栋店面1-11-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被执行人:四川裕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99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被执行人:刘小兵,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王妍麟,女,汉族,1981年12月0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恒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裕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小兵、王妍麟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处置了被执行人自贡市恒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共执行到位721573.87元。查封被执行人刘小兵名下,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济公居委会11组6栋5门12号、自贡市自流井区公园路153号华隆-东方云顶3栋营-(-1)-8号、自贡市自流井区公园路153号华隆-东方云顶3栋营-(-1)-7号、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石滩坝居委会内城名苑2层房屋四套;查封被执行人王妍麟名下,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房屋。因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且案外人设有大额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屋。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0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琨执行员 胡 丽执行员 盛亚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帅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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