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刘万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8民初3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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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8民初3156号案件名称
朱某、刘万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朱某;刘万战;魏晓红;王弯弯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8民初3156号原告:朱某,女,汉族,2015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战,男,汉族,1960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原告:刘万战,男,汉族,1960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原告:魏晓红,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战,男,汉族,1960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被告:王弯弯,女,汉族,1992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妙丽,河南孟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华,河南孟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万战、朱某、魏晓红诉被告王弯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赔偿到位,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战、朱某、魏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万战承担。审判员 孟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格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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