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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刘万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8民初3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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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8民初3156号
  • 案件名称

    朱某、刘万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朱某;刘万战;魏晓红;王弯弯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8民初3156号原告:朱某,女,汉族,2015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战,男,汉族,1960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原告:刘万战,男,汉族,1960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原告:魏晓红,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战,男,汉族,1960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被告:王弯弯,女,汉族,1992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妙丽,河南孟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华,河南孟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万战、朱某、魏晓红诉被告王弯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赔偿到位,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战、朱某、魏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万战承担。审判员 孟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格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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