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海阳市瑞富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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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68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海阳市瑞富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海阳市瑞富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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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682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被保全人:海阳市瑞富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工业园区。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与被保全人海阳市瑞富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192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保全人海阳市瑞富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39万元(实际冻结129,852.76元,冻结期限壹年,查封日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冻结被保全人海阳市瑞富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烟台海阳支行16XXX20账户内存款5,118,019.09元(实际冻结7,472.94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冻结被保全人海阳市瑞富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阳支行22XXX98账户内存款5,118,019.09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冻结被保全人海阳市瑞富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37XXX00_1账户内存款5,118,019.09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7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1926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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