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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玉刚、倪云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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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1522号
  • 案件名称

    文玉刚、倪云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文玉刚;倪云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文玉刚,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共和镇和平村上场组。被执行人:倪云方,男,1987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楠杆乡大土湾村大土湾组。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文玉刚申请执行倪云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倪云方欠申请人文玉刚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院规定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倪云方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文玉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玉刚与被执行人倪云方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倪云方欠申请人文玉刚借款本息30000元,该款待贵州桁兴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拨款后支付给申请人文玉刚;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152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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