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怀强、张文忠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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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1611号案件名称
张怀强、张文忠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怀强;张文忠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张怀强,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退休干部,住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张文忠,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执行张怀强申请执行张文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民终66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文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50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文忠尚欠张怀强人民币1850000.00元,由张文忠于2021年12月13日前付清。二、张怀强于2021年9月14日前申请对张文忠位于德江县原青龙镇香树路房产证号为01008296的房屋解除查封。三、如果张文忠在2021年10月13日前能够全部支付,张文忠则不支付利息,如果张文忠不能在2021年10月13日前支付,则自2021年10月14日起,以18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原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四、担保人赵德文对上述款项承担500000.00元的担保责任,张文豪对上述款项承担600000.00元的担保责任,何开利对上述款项承担450000.00元的担保责任,安志辉对上述款项承担300000.00元的担保责任。五、如被执行人张文忠未按照第一项履行支付义务,担保人自愿作为被执行人承担其保证范围内的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张怀强则按照(2021)黔06民终66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全部义务,担保人履行其担保范围内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怀强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1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永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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