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曹某离婚纠纷、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保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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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保625号案件名称
王某、曹某离婚纠纷、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某;曹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保625号申请人:王某,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申请人:曹某,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某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某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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