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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枝、任海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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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160号
  • 案件名称

    吴金枝、任海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金枝;任海中;邓爱枝;稷山县鹏润铁丝网加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160号原告:吴金枝。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刚,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海中。被告:邓爱枝。被告:稷山县鹏润铁丝网加工有限公司。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水云,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金枝与被告任海中、邓爱枝、稷山县鹏润铁丝网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吴金枝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枝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金枝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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