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枝、任海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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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160号案件名称
吴金枝、任海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金枝;任海中;邓爱枝;稷山县鹏润铁丝网加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160号原告:吴金枝。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刚,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海中。被告:邓爱枝。被告:稷山县鹏润铁丝网加工有限公司。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水云,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金枝与被告任海中、邓爱枝、稷山县鹏润铁丝网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吴金枝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枝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金枝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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