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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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811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811号原告: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军,系公司员工。被告:赵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康市长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珊书 记 员 朱云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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