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东海与邓智方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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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828号案件名称
曹东海与邓智方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东海;邓智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828号申请执行人曹东海,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邓智方(曾用名邓志芳),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申请人曹东海申请执行邓智方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3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曹东海与被执行人邓智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兴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3执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臣晖审 判 员 李文斌审 判 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邝 威书 记 员 刘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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