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玺、张景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767号案件名称
李玺、张景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玺;张景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李玺,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景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玺与被执行人张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3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景荣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玺借款本息共计1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张景荣、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电话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2、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9月22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张景荣银行无足额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车辆无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张景荣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张景荣名下的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因账户无足额存款,待足额后恢复扣划。6、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张景荣共向申请人李玺偿还了2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景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飞高、宁乡县百顺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164号 下一篇 曹东海与邓智方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