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祥、胡月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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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679号案件名称
赵永祥、胡月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永祥;胡月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祥,男,1954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胡月冬,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赵永祥申请执行胡月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永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月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月冬作出拘留15日强制措施。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月冬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保险依法进行了查询,除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未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赵永祥明,申请执行人赵永祥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胡月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月冬进行第二次网络财产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胡月冬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祥未受偿的执行款为732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月冬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付云升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金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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