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民、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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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044号案件名称
马海民、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海民;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曙东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044号原告马海民,男,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刘秀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曙东,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马海民诉被告庆阳怡通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曙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马海民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敬雪峰人民陪审员 唐 珍人民陪审员 康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赵 蕾书 记 员 吕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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