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徐乐、康杨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保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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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保197号案件名称
安徐乐、康杨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徐乐;康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恒口支行;陕西宝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保19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恒口支行、安徐乐、康杨、陕西宝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恒口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徐乐、康杨、陕西宝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陕0902民初424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恒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相关等价值财产4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存款4279.99元可供执行。本院向相关银行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6月18日对康杨名下中国长安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79.99元予以冻结,本院向安康市某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康杨名下号牌为:陕xxxxx,奥迪轿车一辆、陕xxxxx,奔驰轿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保1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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