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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恢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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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恢235号
  • 案件名称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高国淞;刘玉成;高晓秀;高铁军;邹积龙;王振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法定代表人:孙世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大云,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财源镇财源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高国淞,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国淞,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刘玉成,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高晓秀,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高铁军,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邹积龙,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王振平,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吉林省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高国淞、刘玉成、高晓秀、高铁军、邹积龙、王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吉0521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高国淞偿还借款本金87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玉成、高晓秀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高铁军、王振平、邹积龙对借款本金87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36,3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1,082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高铁军银行存款及财付通存款共计9,197.46元,执行被执行人邹积龙银行存款947.27元,共计10,144.7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红参1246箱(件),重量28458.97公斤,以及刘玉成、高晓秀名下用于抵押担保的商业用房两处,但因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院查封的财产不宜处置为由不申请处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裁定(2019)吉0521执3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20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刘玉成、高晓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抵押担保的财产处置后将所得价款744,542.32元用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对本院查封的红参进行处置,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高国淞、高铁军、邹积龙、王振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3、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由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铁军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长清共同签订的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2017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贷款870万元,截止2021年9月22日欠息总额6,254,828.24元。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为积极偿还贷款,向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经同意后查长清以540万元价格购买被执行人用于向申请执行人抵押贷款的并经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246箱(件),重量28458.97公斤红参,所得价款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仓储费用17万元及诉讼费以及贷款本金及利息。4、截止至2021年9月23日,本院共为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回款6,154,687.05元,并已支付给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高国淞、高铁军、邹积龙、王振平适用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集安市益顺参业有限公司、高国淞、高铁军、邹积龙、王振平、高晓秀、刘玉成名下的财产已执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521执恢2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金富审判员  丁秀男审判员  田博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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