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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福全、谷成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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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504号
  • 案件名称

    洪福全、谷成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洪福全;谷成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504号原告:洪福全,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被告:谷成艳,女,满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兴城市。原告洪福全与被告谷成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洪福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福全负担。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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