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福全、谷成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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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504号案件名称
洪福全、谷成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洪福全;谷成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504号原告:洪福全,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被告:谷成艳,女,满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兴城市。原告洪福全与被告谷成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洪福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福全负担。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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