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5民初4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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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5民初4774号案件名称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肇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5民初4774号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肇林,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芳、被告王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肇林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876.11元,电梯费1020元;2.判令王肇林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1535.02元;3.案件受理费由王肇林承担。事实和理由: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受浙江商城业主委员会委托,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为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北路浙江商城提供物业服务。王肇林系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北路浙江商城A4074室业主,该房屋面积为84.31平方米,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王肇林提供了物业服务,王肇林未向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共计3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4873.11元,电梯费1020元,滞纳金1535.02元,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次催费未果,诉至法院。 王肇林辩称,一、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我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在其起诉之前从未向我主张过,而我在此期间将房屋租赁给宁夏紫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影院,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知道并向承租人主张过权利,后与案涉房屋的承租人达成和解,无论银川开源物业有限公司与影院经营者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的抵顶,而至此之前的物业费及电梯费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未向我主张过权利,我也未接到过任何交费通知,故上述费用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二、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其无权要求我支付物业费:(一)浙江商城地下停车场被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占用并转租,浙江商城整体地下停车场大部分被转作其他用途,在银川市政府(银政办发【2014】147号)文件中已做了明确说明,但该停车场仍被挪用至今,非但业主无法使用停车场,并且停车场的所有权也被私自转到个人名下,用于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谋求利润,极大地伤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二)浙江商城电梯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问题,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整改。1.电梯维护不到位,导致使用故障率非常大,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处罚过物业公司并要求停运整改。2.电梯收费不合理,综合楼三楼电梯被开发商私自改建至地下一层,没有设计规划变更许可证,和原设计规划存在巨大偏差,直行梯数量与原设计规划数量不符,但收费却按原设计规划电梯数量收费不合理;(三)浙江商城外墙使用问题: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入商城管理后,未对管辖范围外墙使用进行约束和规范,任其他单位进行外墙使用,严重地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四)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对公共区域进行维修,未及时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五)浙江商城综合楼西面扶手电梯口在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期间,有不法商贩长期占用公共位置并经商摆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不法商贩占道经营问题视而不见,无法有效的管理该区域,根本没有尽到物业公司的职责,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六)因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失职行为导致浙江商城频繁出现消防问题;(七)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更改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侵犯业主权益;(八)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入驻浙江商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期间的服务质量未达到二级物业服务标准。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与银川市西夏区浙江商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自2015年12月1日起为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北路浙江商城提供物业服务。王肇林系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北路浙江商城A4074室业主,房屋面积为84.31平方米。该《物业服务合同》对王肇林具有约束力。2018年9月30日,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与西夏区浙江商城业主委员会协商同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且向相关部门报备后撤出浙江商城,并在浙江商城进行公示,同时在王肇林的房屋张贴催费通知单。王肇林接受了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因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瑕疵,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王肇林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按70%交纳为宜,即王肇林应向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费3411元【(84.31平方米×1.7元×34个月)×70%】,电梯费714元(30元/月×34个月×70%),合计4125元。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王肇林支付滞纳金1535.02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本院不予支持。王肇林的其他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411元,电梯费714元,合计4125元; 二、驳回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王肇林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丽平书记员 徐芙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附件1:履行告知书本告知书效力等同于执行通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附件2: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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