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03民初2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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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2756号案件名称
胡某某、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某某;向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03民初2756号原告:胡某某,男,199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汉中市南郑区人。被告:向某某,男,200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汉中市南郑区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8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8000元,用于被告资金周转,并约定2021年7月2日全部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不接原告电话,至今仍未偿还原告的借款。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向某某在一个工地干活时认识。2021年6月28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钱18000元,原告同意。原告在自己的车上借给被告现金18000元,借款时原告的朋友秦宇阳也在车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胡某某现金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用于资金周转,经双方协议于2021年7月2日全部归还。此借条具有法律效益。61072120020710751,17033371110,借款人:向某某2021.6.28”。借条有被告向某某的签字和捺印,借条上的数字为被告的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证人秦宇阳当庭证言,有原告向本庭提交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载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属实。经查,原告向被告借款18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证人秦宇阳证言佐证,能够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属实。被告应在其承诺的还款期限清偿借款,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向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某某偿还借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向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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